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 2021-10-23
记者22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三季度人民银行依法对13家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从1000元至50万元人民币不等。
被处罚的单位包括交通、水电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大型商超、景区、停车场、保险公司等。
其中,北京城市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市郊铁路车站拒绝公众使用现金购票乘车被警告并罚款: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人民银行提醒,社会公众遇到拒收现金行为,可依法维权。但拒收残缺污损人民币等行为属于商家服务意识或服务水平不足,不应定义为拒收现金违法行为。广大经营主体应强化法治观念、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一些新业态、新交易模式的行业、商家应注意保留现金收付渠道,充分尊重公众的支付方式选择权。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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